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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欲背水一战,转瞬间彻底赢了

作者:涂伟  更新时间 : 2020-05-13  浏览量:764

有些案子看似简单,觉得不用费心,就可以轻松搞定,但最终可能打得人焦头烂额,结局还不一定理想;而另外有一些案子,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准备好了接受不理想的后果,到最后却反而被轻松搞定。接下来这个案子的办理,让我切切实实理解了后一种情况。

案子案情其实也算简单:2014年李某的朋友梁某急需资金90万元,其另一朋友丁某愿意借钱,但必须李某担保才行,李某当年正值人生得意之时,周围一切尽在掌控,又特别讲究哥们义气,当然义不容辞,不为任何利益毅然在保证人下签下大名。然而世事无常,才过二年多,李某梁某均陷入困顿,相比之下梁某更惨,所欠债务完全无力归还,经丁某要求三方又写下付款承诺书,李某仍在保证人下签字。之后梁某的境况愈加恶化,无法面对各方讨债直接玩起了失踪,丁某找李某讨要说法,李某虽然讲义气爱面子,但奈何今不如昔,经过交涉后李某给丁某打款15万元,之后再也无力承担,于是丁某起诉要求梁某还款,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上利息共约120余万元。

我们是李某的代理人,案子虽然简单,相对于我们的诉讼目标,圆满完成任务并不简单。在此借款纠纷中,当事人自己没有任何利益而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我们想尽力为其提供帮助,同时经初步研究,案子有好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和案情,仔细研究未必没有突破口。依据证据可以确定的有,第一次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2年,保证责任为本金加利息(月息2%);在保证期即将届满之时,李某又在付款承诺书上作为保证人签字,同样为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期为6个月,还款责任仅涉及本金;付款承诺书承诺分两笔还款,起诉时第一笔还款期限已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付款承诺书第二笔还款承诺的保证期限内的最后一个月,李某向丁某转款15万元。

根据以上证据,我们曾设想的方案有,一是否认高利贷的合法性,主张借款和保证均无效;二是因几个当事人生意往来较多,直接否认付款承诺书与此借款协议有关,这样借款协议中的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但经过分析这两个方案都没有把握,第一方案如果被法官认定本金有效,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第二个方案属于全无或全有的冒险,也不足取。后来大量查阅资料检索案例,我们主攻了第三个方案,首先主张付款承诺书属于对主合同的变更,因而主合同项下利息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其次付款承诺书分两笔偿还,第一笔款15万元已过保证期限应免除保证责任。但就算是这样,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第二笔款的保证责任,所以我们继续寻求另外的突破方向。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个以往不引人注意的案情的发现终于为案件突破迎来了转机。本案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的生意往来引发资金需求及丁某高利出借资金谋利,那么当事人之间的一些款项往来也就有了更多可能的理由,之前大家想当然地将李某转账给丁某的15万元款项理解成是李某主动承担保证责任是有问题的!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得知,这15万元与借款有关,但并不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整个案子的证据,债权人丁某一直在要求借款人梁某还款,包括签订还款承诺书,但并没有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丁某本人认可,以上15万转款是李某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四处筹措资金借给丁某应急的,双方在转款前也有约定,要求丁某3个月内归还这笔款。所以,这笔15万转款不是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而是丁某应按期归还李某的新的借款,只不过李某一直觉得自己作为保证人有愧于朋友,因而3个月到期后虽然丁某未及时还款,李某也并没有催要,甚至各方都理解成了是保证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

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借款不会因为有特别的情况而变成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样,否定了我方当事人曾承担保证责任,而对方又没有确切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既然我方当事人的保证在对方起诉时已超出保证期限,依法应予免除保证责任!

整个案情和证据研究到这一步,我们终于长出了一口气,几个月的辛苦总算没有白费,可以期待一个完美的结局了,后来的事实正是如此,对方选择了撤诉。

涂伟律师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于成都

以上内容由涂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涂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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