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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胆赴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自首情节并被法庭采纳

作者:涂伟  更新时间 : 2021-12-21  浏览量:1273

律师大胆赴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确定自首情节并被法庭采纳

案号:(2021)川0117刑初446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0日,何某某晚间先是在单位聚餐饮酒,中途又应约到朋友所开茶楼聚餐饮酒,酒后与朋友多人在茶楼打牌游戏。因当日饮酒过量,何某某打牌游戏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行为失控,以致期间在包间内作出猥亵未成年女童等不雅行为,虽很快被人制止,亦未酿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性质已涉嫌违法犯罪,在受害人家属报警后,何某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刑事立案侦查起诉。

二、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详细了解案情。

律师受何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通过会见其本人及向亲友了解相关情况,得知何某某平时为人处事表现一向良好,此前从无违法犯罪行为,也从无类似酒后失态行为,其违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就此律师认为何某某并非大恶之人,其行为有可原谅之处,且通过会见了解的情况,律师认为其被抓捕时的情节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结合案情确定辩护策略,大胆开展调查取证。

结合以上案情,律师及时确定辩护策略并据此迅速开展工作。

一是鉴于何某某酒后失控情有可原,且受害人未受到大的伤害,第二天即已正常上学,因此何某某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能性很大。在律师的建议和组织下,在双方友人的居间调解下,何某某家人与受害人家属很快得以坐在一起,协商给予谅解的可能性及条件,并当场签署《沟通备忘录》。以此为基础,三天后受害人家属顺利签署《刑事谅解书》上报侦查机关,为何某某获得从轻处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是对会见了解到的案发抓捕情形,律师认为何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得知受害人家属报警后并未离开,而是原地等待,直到警察到来被现场抓捕,无任何反抗行为,之后如实供认罪行),并将此观点与办案警官、检察官沟通,同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对此,办案警官在再次到现场侦查取证后答复不认同律师观点,之后检察官持办案警官同样的观点。但律师并未气馁,为了取得第一手证据资料,不顾前辈刑辩大律师们“千万不要调查取证,尤其不要调取证人证言”的敦敦告诫(很多律师为此付出惨痛代价!重庆李庄案是典型代表!),亲自前往案发茶楼调查取证并提交法庭。

开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对于辩护人自首的观点当庭不予认可,反驳理由为:何某某被抓捕前与被害人家属一同在茶楼内,其人已形同被受害人家属控制,不可能逃走,故其被抓捕不属于自首。对此,辩护人向法庭发表三点辩论意见:

首先,何某某被抓捕前后的情节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首认定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对比何某某的情形,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即“明知报案而等待”、“无拒捕”及“如实供认”,至于是否有可能逃走,并没有被该司法解释所考量。其次,现场等待时,何某某已经以明确的语言表示认错认罚并特意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没有任何逃走及抗拒抓捕的想法和行为。最后,以被抓捕前的现场情形,何某某如蓄意逃离,完全有成功的可能。当时已近晚上十点,包括该小茶楼工作人员及受害人家属仅有几人,且均与何某某是平时熟悉的朋友关系,大家都或在大庭或在工作间休息茶歇,并无人对何某某进行刻意的控制。

对此控辩双方的明显分歧,主审法官特意休庭组织讨论,并最终对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属于自首的观点予以了认可,为何某某最后获得明显轻判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涂伟律师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成都

以上内容由涂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涂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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